社會撫養費去向應有交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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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去向應有交代嗎?

所謂社會撫養費,就是一些超生、違規生育的人適當補償給社會事業的經費,徵收理由是超生的人佔用了過多的社會資源。每年我們國家的社會撫養費金額還是很大的,因此很多人對這一部分錢的去向就提出了疑問,那麼對於我們的政府部門來説社會撫養費去向應有交代嗎?

一、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規定

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社會撫養費:

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性質:

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二、社會撫養費去向應有交代嗎?

從法理的角度講,社會撫養費屬有償,徵收的理論依據是“多出生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應當用於社會公共事業。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規定,社會撫養費屬於“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同時,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重要一環,公開其收支情況才能保證社會公平與正義。

當社會撫養費屢屢淪為“糊塗賬”,也就意味着徵收的正當性欠缺,計生部門的公信力不斷坍塌。而要重塑這一切,顯然不能再寄望於計生部門的良心發現,而要靠更為權威的審計部門,通過依法強化對計生部門的審計監督,秉持公心依照這14位律師所申請公開近年來對計生部門的審計情況,給公眾一本社會撫養費去向的明白賬。

綜上所述社會撫養費去向應有交代,由於現在很多的計生幹部作風不正的關係,對於社會撫養費的收取標準不同,那麼這些錢的去向是哪裏也就讓人很是懷疑了,而且也引起了很多的爭議,關於那些家庭條件本來也不富裕的還要強行繳納這筆錢也過於勉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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