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的程序怎麼辦理?
成長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離婚時雙方協商或者是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情況伴隨着孩子的成長也會發生變化。為了孩子的健康以及成長環境的考慮,法律允許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變更,今天本站就整理了關於變更撫養的程序辦理方式相關資料,供大家閲讀了解。
一、變更撫養的程序
(一)雙方協商變更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我們可知,如果雙方都同意變更撫養權,且變更後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二)訴訟變更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十七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變更撫養的處理原則
如果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符合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事由。雙方均爭奪撫養權的,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二週歲以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二)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
以上就是關於變更撫養的程序相關資料。在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雙方協商解決直接進行公證就可以了,如果不能夠協商解決,走訴訟的途徑的話,需要自己收集相關資料,提起訴訟。法院會以對子女身心健康發展有益作為重點的考慮方向。建議根據具體情況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為案件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