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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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一般為6個月。主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
按規定,保證期間,除斥期間,一般為6個月。計算方法,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間總的原則是,不能無限制的約束保證人的責任,因此保證期間規定的是6個月~2年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反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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