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監護人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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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委託監護人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受委託監護人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可見,在委託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應當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在有約定時從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委託監護時沒有約定責任承擔,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在被委託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委託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後,監護人和受委託人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生活中監護人可以將自己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的責任委託給他人,受委託監護人是不可以隨便監護的,受委託監護人要對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如被監護人發生侵權行為是,受委託監護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有以下六種特殊情形在法律適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致害行為視為教唆人、幫助人實施的侵害行為,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幫助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共同侵權的行為人,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內部分擔責任的時候,應當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在後一種情形,離婚的雙方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應按公平原則在內部分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必要的經濟開支和負擔、造成損害的程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過錯等因素確立合理的分擔數額。

4、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週歲,在訴訟時已滿18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一情形下,監護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此處的“撫養人”應是在行為人年滿18週歲時,仍為其提供經常性經濟來源的人。

6、兩個以上的被監護人共同致人損害的,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他們的監護人在對受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後,在內部應當由監護人依過錯程度和被監護人在共同侵權中發揮的作用大小來分擔賠償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受委託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健康的成長也是負有不可推辭的責任,不僅要為被監護人的身心的健康成長提供一個有利的環境,還要承擔起對被監護人所犯的法律責任的連帶責任的承擔,所以生活中不要隨便的答應別人,不要隨便的成為受委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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