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受委託監護人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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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受委託監護人要承擔責任
生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也是成年但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的監護人,配偶是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權可以委託他人代行使,在委託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應當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在有約定時從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委託監護時沒有約定責任承擔,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在被委託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委託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後,監護人和受委託人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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