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女方如何爭取撫養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8.33K

弱勢女方如何爭取撫養權

撫養權是基於家庭關係中的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是權利與義務的結合體。此種親子關係下權利對象,為未成年人。《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乙而《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雖然有法學專家指出,親權應與監護相區別,但在制度未設立之前,在現有的立法結構下並不影響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調整。在我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大類,一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關係;二為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以及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係。  所以,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權(或稱撫養義務)的對象,從血親關係的分類上有四種情形: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受其撫養教育形成撫養事實的繼子女。  

在正常的婚姻關係中,撫養權的歸屬或責任的歸結較少引起爭議。只是在夫妻離婚時,基於法律規定的在達成離婚的合意或判決離婚時,必須對財產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一併解決的情況下,夫妻間出於不同的考量,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出於親情的考慮,希望能與孩子共同生活。但也不乏為了爭取更多的財產,以撫養權的讓度為交換。    

(一)撫養權確定都有什麼標準  

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指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母親爭取撫養權從哪裏着手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