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每月多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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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每月多少次

隨着現在社會的飛速發展,社會中的隱藏問題越來越突出,在這個社會中,包括網絡新聞電視直播總會出現離婚的案例,社會中的各種因素總歸導致一個和諧安寧的家庭走向敗落,那麼,孩子的問題又有誰人想過,在孩子的角度考慮無非是與父母見面少了,但是孩子們倏然不知,自己的家庭正在走向衰敗,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離婚後探視權每月多少次的問題:

不少人誤以為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探視權的行使時間、方式等內容,事實上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都是先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作出具體的判決。法院在審理探視權糾紛時會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考慮多個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法院判決探視權有以下情形:

情形一、離婚訴訟中,雙方就孩子探視權達成協議,法院可以直接就達成的協議進行判決。

情形二、離婚訴訟中,只有一方提及孩子探視權,或者雙方都提及,但雙方在達不成協議,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直接進行判決。

情形三、雙方自願離婚後或者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視權,一方可以就探視權問題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處理。

法院判決探視權的依據

若雙方對探望權行使方式和時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會根據有探望權父母實際情況,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等情況,根據不同探望方式的特點,本着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同時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時間,原則上探望會安排在週末,由探望權人自行到另一方住處或是子女所在學校將孩子接回,週日下午再負責送回。根據案情的不同會有不同的判決。

離婚夫妻在無法達成協議時,起訴到法院解決孩子探視權問題,法院會根據孩子實際情況,考慮孩子的需求和健康成長,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作出具體的判決。

通常法院會判定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也許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刻。假如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生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孩童清晰不肯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申述,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掠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後代爸爸媽媽的身份,因而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説:

榜首,這一規則清晰了沒有直接撫育孩子的爸爸或媽媽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力。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育方法通常採納固定一方直接撫育,另一方付出撫育費的方法,沒有撫育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力。當然,假如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育約定為輪番直接撫育,那麼這種規則也會跟着輪番撫育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則將關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力規則的,不是作為責任規則的。關於孩子的生長,沒有直接撫育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思上給與必定的心思、精力勸慰,可是,人的心思生長是一個極為雜亂的進程,並不能混為一談探視是有必要的。相比較而言,孩子生長所需求的物質生活需求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令規則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育孩子一方“應擔負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悉數,”這是一種責任,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則為責任。作為權力規則的結果,權力人能夠對權力作出處置,也即是能夠挑選探望,也能夠挑選不探望;能夠挑選探望的方法、時刻、頻率等。

第三,法令將探視權規則為直接撫育孩子一方的幫忙責任。這一規則一層是直接撫育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責任主體,有權力主體必有責任主體。二是這個責任內容是“幫忙”,並不是探望權的悉數,幫忙責任是一個相對較軟的責任,不會給直接撫育孩子一方添加擔負。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綜上所述,在現在的社會中有太多的此類問題,我們都是從小時候走過來的,我們也知道有很人從小就經歷了父母離異的事情,沒心總覺的有所缺失和痛苦,作為孩子又是什麼感受呢?與其討論離婚後探視權每月多少次,不如我們不讓此類問題發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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