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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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

刑法對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

1、認定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量刑情況如下:

《刑法》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2)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5)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攜帶槍支的其他法律規定有什麼?

1、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2、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比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當事人違法攜帶槍支,並且是在公眾場合,那麼就是有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並不一定當事人開槍,或者是造成其他嚴重的後果,只要攜帶槍支這個行為就已經是屬於犯罪的行為,但如果攜帶的不止槍支,還有其他的危險物品,那麼判刑可能是會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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