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離婚前不要小孩撫養權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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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離婚前不要小孩撫養權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一、未離婚前不要小孩撫養權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未離婚前不要小孩撫養權需要支付撫養費,而且不計劃解除婚姻關係的話也談不上誰要小孩的撫養權,因為是夫妻兩個人共同撫養孩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自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做了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自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其次,依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二、離婚關於撫養權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去判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法院是絕對不會支持的,要不要小孩撫養權是建立在夫妻兩個人已經決定離婚了的情況下,而且真正到了離婚的地步,如果出現了雙方都不計劃要孩子撫養權的情況,法院會指定讓誰來撫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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