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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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對象是什麼?

應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對象是什麼

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税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税額各地差異較大,請諮詢您所在地地方税務局。

土地使用税是政府依法徵收的税務,其徵收對象也是多種多樣,無論是企業單位還是個人都需要積極響應,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應積極主動的納税。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免徵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徵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開徵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徵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對象那是國家税務總局及國土部門都統一規定的,所以,這並不是説每個政府部門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徵税範圍,像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話,肯定就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該交土地使用税的情況下,合同中都有明確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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