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新規最低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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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新規最低標準是怎樣的?

一、撫養費新規最低標準是怎樣的?

子女最低撫養費標準是支付人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離婚的時候放棄撫養費現在還可以要嗎?

1、離婚的時候放棄撫養費現在還可以要,具體理由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依舊有撫養的義務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3、孩子的撫養費包括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影響孩子撫養費數額的因素是比較多的,這些因素包括有探視權一方的收入、孩子的年齡、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具體需要支付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由孩子的父母雙方協商後確定。在有撫養權一方有足夠經濟能力撫養孩子的情形下,協商一致,有探視權的一方也可以不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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