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辦理轉讓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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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該怎樣辦理轉讓監護人?

應該怎樣辦理轉讓監護人

監護人是不能轉讓的,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是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如果確實失去監護能力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孩子,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將孩子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孩子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孩子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孩子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孩子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孩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孩子合法權益行為的。

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是父母親不能推卸的責任跟義務,所以不能在正常情況下隨便去轉讓孩子的監護人。另外就是,由村委會有關組織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如果對成為孩子的監護人存在爭議的話,也得通過法定途徑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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