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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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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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由於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六種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六種情形屬於勞動者存在過失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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