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現在職場當中的性別歧視現象非常的嚴重,並且有些公司平時的規章制度就是間接的對女職工懷孕的這件事情是有所歧視的,甚至不排除部分公司專門針對孕期的職工,表面上看上去是減輕當事人的勞動力的,而實際就是通過調換工作崗位逼迫其辭職的。而且有些孕婦特別擔心的一個問題是孕期合同到期不續簽。

孕期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一、孕期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可見,國家對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實際上孕婦在整個三期期間都根本不受到所謂的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了,可是有些公司如果對孕期的女職工不續簽卻心甘情願的承擔賠償,那公司的這種做法不是不可以。而且是女職工以孕期為藉口無故曠工,多次違反規章制度才導致不續簽的,沒有任何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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