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不要小孩不付撫養費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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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不要小孩不付撫養費可否?

許多女性儘管已經成為母親卻會自認為如果離婚帶着孩子無疑就是為自己接下來的生活產生累贅的影響,那麼,離婚女方不要小孩不付撫養費可否?其實父母既然生育了孩子就終生需要為其負責而必須承擔照顧或者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離婚女方不要小孩不付撫養費可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二、撫養費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三、撫養費支付標準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標準沒有明確地強制性規定,但是在法院具體的判決中,會遵循以下二個標準。這一標準是在考慮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學習等需要的基礎上設定的,在訴訟時法院會根據這一標準規定數額。另外,如果是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子女撫養費時也可以參考這個標準。這樣看來,我們也可以把這個標準看作是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可以參考這個標準,也可以超過這個標準,但不要低於這個標準,因為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必要經濟條件。

1)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為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標準。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隻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女方不要小孩不付撫養費可否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離婚的女方如果因為出於自己想要擺脱撫養義務而繼續生活這樣的理由是在法律面前完全不能被認同的,所以就算女方不像親自照顧孩子也需要直接給付相應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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