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涉嫌重婚罪有小孩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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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涉嫌重婚罪有小孩需要哪些證據

一、對方涉嫌重婚罪有小孩需要哪些證據?

1、領了結婚證的法律婚姻

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結婚證的

(1)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眾的證明;

(2)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3)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

(4)雙方發的親密短信;

(5)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二、重婚的類型有哪些?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沒有規定重婚案件中必須要收集哪些證據類型,只要自己手中現有的證據已經足以證明對方涉嫌重婚罪,就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報案後具體的定罪證據就可以由公安機關調查,因為重婚罪也不是親告罪,公安機關是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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