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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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重婚罪所需要的證據要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領了結婚證的法律婚姻,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另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結婚證的,需要的證據有:
(1)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眾的證明;
(2)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3)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
(4)雙方發的親密短信
(5)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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