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權撤銷規定是什麼?
一、法定監護權撤銷規定是什麼?
法定監護權撤銷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 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二、法定監護的範圍包括哪些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並沒有規定哪些人有權申請撤銷監護權,但是我國《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等有權撤銷監護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監護人的順序和監護人的範圍,比如説孩子的父母就是其法定監護人,當然這並不意味着法定監護人就不能夠撤銷,在不履行職責的時候,仍然是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