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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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

2、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

3、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三、法律規定

1、根據中國《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首先是返還財產,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國家合同法的規定差異不大。

2、其次是賠償損失,中國合同法上賠償損失以過錯為前提。中國合同法上賠償損失與撤銷合同同時適用時,僅限於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於英美契約法對於因錯誤,詐欺性及疏忽的虛偽意思表示,強暴脅迫及不當影響等情形而訂立的合同均可在撤銷合同的同時判令一方當事人對對方進行損害賠償,以最大限度地救濟受害方。

3、大陸法國家中,德國民法及其理論,均認可欺詐和脅迫者能構成侵權行為,都能根據侵權行為法要求賠償,此理論後被大陸法系其他國家或地區所採用。

合同撤銷權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依據的合同法,《合同法》裏面對於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的先決條件和行使後的法律後果等多個方面有詳細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確定一方有重大失誤或者有欺詐、脅迫等行為,撤銷合同的同時,法律還規定需要對受害方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的相關問題可以查詢我國的“合同法”裏面有詳細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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