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共同撫養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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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共同撫養協議怎麼寫?

在現代社會,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確實已經達到了破裂的程度,無法挽回的話,那麼,是可以進行離婚的,離婚的話,如果存在孩子,對孩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所以很多人都想要進行共同撫養,那麼,大家想了解一下,在我國離婚共同撫養協議怎麼寫?

一、在我國離婚共同撫養協議怎麼寫?

1、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但需要注意的是,雙方離婚的子女應由一方撫養並由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支付撫養費,但是如果雙方自願輪流撫養的可以通過離婚協議書作出約定,變更撫養權可以協議事先約定,也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

2、子女的撫養協議書格式示例

(1)雙方於×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離婚後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週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週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二、探望權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 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在離異的雙方當事人自主意願的決定之下,共同撫養孩子的話,在離婚協議書當中需要作出一定的約定,具體的格式內容都給大家在上面介紹了一下,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探視權怎麼樣進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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