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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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除父母外,與自己最親近的人,因此有的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千方百計的想要爭取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往往因此產生撫養權糾紛。那麼離婚子女撫養糾紛該怎麼確定管轄呢?這是讓很多人頭疼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離婚子女撫養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一、離婚子女撫養權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户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裏審理的。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在離婚的時候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糾紛,不僅僅是爭奪撫養權方面,在撫養費的支付上面也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時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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