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先行政複議後行政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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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先行政複議後行政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税收先行政複議後行政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關於先行政複議後行政訴訟的情形如下:

(1)《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税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税爭議時,應當繳納税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税務行政複議與税收行政訴訟的關係

税務行政複議:税務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税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税收行政訴訟:税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税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税人、扣繳義務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税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税務行政複議的關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複議,即未經複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徵税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税務行政複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複議,即税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徵税問題發生的税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複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一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自法定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税務機關是否正在複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的範圍: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對於一些情況都是要先提起行政複議在進行行政訴訟的,在《海關法》、《税收徵收管理法》、《國家安全法》以及《商標法》等等規定中也有對於這種情況規定的相關描述的,不過這個税務行政複議和税務行政訴訟之間也是存在一定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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