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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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計劃生育與社會撫養費息息相關。全面二胎政策實施後,一對夫妻可以合法生育兩個孩子,因此社會撫養費的主要徵收目標將轉變為三孩以上超生家庭。除了關心計劃生育政策以外,大家也關心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問題,目前國務院也出台了新政策。那麼,關於南沙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是怎麼樣的?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南沙區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據區統計部門公佈的統計數據,我區上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5486.2元,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20572.6元。

2、根據《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1)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各徵收社會撫養費159000元,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2)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各徵收社會撫養費92000元,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區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3)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曰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70972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41145元。

(4)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159000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92000元。

(5)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266000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154000元。

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違法收養子女的,按上述規定處理。

(6)符合《條例》規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條件,但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屬城鎮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710元;屬農村居民的,雙方各徵收社會撫養費411元。

3、本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如國家、省、市有新的規定,再另行通知。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漢族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第四條 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全面二胎政策之後,中國生育政策已經發生歷史性轉變。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與其息息相關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是值得大家所關心並深思的問題。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也面臨着更大的挑戰。在如今的特殊背景下,為穩定人口低生育率而設計的社會撫養費制度,是很重要的。以上關於南沙社會撫養費的問題,可以作為大家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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