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青島多少 - 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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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青島多少?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不同的時代人口政策不同,我們從鼓勵生育的年代走過計劃生育的十年,現在又進入了放開二胎的時代,雖然二胎放開,但國家依然規定每個家庭最多兩個孩子,超計劃生育的人,要向國家繳納社會撫養費。青島作為山東的一線城市,是比較具有代表性的,今天,本站就來給您講講社會撫養費青島多少?如何徵收的問題。

一、社會撫養費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青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區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區市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2、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並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3、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4、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徵收社會撫養費,並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於區市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徵社會撫養費。

5、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6、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隨着我國二胎政策的放開,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多生一個孩子,同時也有許多已經有兩個孩子的家庭,又要冒着風險多要一個孩子。但這種現象在青島並不明顯,或許隨着生育政策的逐步開放,社會撫養費青島多少也會隨着政策越來越低,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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