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補償協議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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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補償協議不用交印花税。
拆遷補償合同拆遷補償協議是否需交印花税,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未被列舉的一律不徵税。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徵税,即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採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徵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印花税屬於列舉性質的憑證税,凡列舉的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税,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税。拆遷補償合同不在列舉範圍內,不應繳納印花税。

徵地拆遷補償協議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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