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購買的軍產房 - 後部分總先於父母去世引發的房屋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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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夫妻婚後購買的軍產房,後部分總先於父母去世引發的房屋分割糾紛

原告訴稱

宋某文宋某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繼承人劉某英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歸宋某文所有,2.訴訟費由原被告依法分擔。

事實與理由:劉某英趙某潔系原配夫妻,婚後共同生育兩女,長女劉某秀、次女劉某芝1998年,趙某潔去世。1999年4月,劉某英郭某娟再婚,婚後無子女。2016年,長女劉某秀去世,劉某秀與丈夫宋某斌育有一子宋某文2018年,次女劉某芝去世。2013年,劉某芝與前夫陳某濤離婚後未再婚,劉某芝與前夫陳某濤有一養女劉某丹2021年6月24日,劉某英去世,劉某英趙某潔的父母均先於他們去世,以上已故人員生前均未立遺囑,亦未與他人簽署遺贈扶養協議。

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原系劉某英趙某潔的單位福利住房,趙某潔去世後,劉某英2002年以個人名義與某單位簽署《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協議書》,使用本人與趙某潔二人的工齡折算後,最終以27429.88元優惠價格購買,並於2004年6月30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劉某英一人名下,產權屬於劉某英個人。但因購房使用了趙某潔工齡,屬於趙某潔的個人財產部分是其遺產,應由其合法繼承人予以繼承。

另,郭某娟劉某英再婚後,起初與劉某英住在一起,之後多數時間則在其子女處居住。劉某英一人居住期間,日常飲食起居均由宋某文及其配偶照顧,日常生活繳費、住院看護等費用也由宋某文及其配偶支付,劉某英去世後的火化安葬事宜也由宋某文一手操辦,宋某文對被繼承人劉某英付出較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應當多分。上述房屋屬於劉某英的遺產,其中屬於趙某潔的財產部分為趙某潔的遺產,分別發生繼承。現雙方未能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

 

被告辯稱

郭某娟辯稱,同意房屋歸宋某文所有,要求宋某文支付80%的折價款。涉案房屋是劉某英郭某娟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再婚後購買。二人再婚22年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內,相互扶持,夫妻感情好,郭某娟要求多分劉某英遺產份額。

劉某丹辯稱,同意宋某文宋某斌的請求,與其一致。

 

法院查明

劉某英趙某潔原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二女,名劉某秀劉某芝趙某潔1998年9月30日去世,生前未留遺囑。1999年4月28日,劉某英郭某娟再婚,婚後無子女。宋某斌劉某秀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獨生子宋某文劉某秀2016年9月28日去世。劉某芝陳某濤2013年7月20日協議離婚,二人有一女劉某丹2018年1月12日,劉某芝去世。2021年6月24日,劉某英去世。

2002年11月1日,劉某英某單位簽訂《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協議書》,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002年12月18日,劉某英交納購房款27429.88元。根據《軍隊現有住房出售房價計算表》及調查表回執,購買該房屋時折算了劉某英的工齡42年,趙某潔工齡32年。2004年6月30日,劉某英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為軍隊房改成本價售房。審理中,宋某文表示劉某英趙某潔均不是軍人,趙某潔去世後沒有進行遺產分割,涉案房屋用趙某潔劉某英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購買房屋使用了趙某潔的工齡,涉案房屋應由趙某潔劉某英的繼承人繼承。

郭某娟表示涉案房屋是其與劉某英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二人婚後購買,其認可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了趙某潔劉某英的工齡。宋某文宋某斌郭某娟劉某丹就房屋購買時價值及房屋現值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郭某娟提交病歷、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評定表、居委會證明、視頻、照片,表示其身患多種疾病,不能自理,其與劉某英相互扶持多年,家庭成員相處愉快,要求分得房屋80%的折價款。

宋某文宋某斌劉某丹表示郭某娟沒有照顧劉某英劉某英宋某文贍養,應多分,若無法達成一致,則由其和劉某丹共同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額。

 

裁判結果

劉某英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郭某娟宋某文劉某丹按份共有,郭某娟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額,宋某文劉某丹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涉案房屋系劉某英郭某娟婚後購買,應屬於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為郭某娟的個人財產,另一半為劉某英的遺產。劉某英生前未留遺囑,故其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郭某娟劉某秀劉某芝均等繼承,劉某秀劉某芝先於劉某英去世,故劉某秀劉某芝應繼承的部分由二人各自的子女宋某文劉某丹代位繼承。

宋某文提出購買房屋使用了劉某英與前妻趙某潔的夫妻共同財產,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根據軍產住房出售房價計算表,購買涉案房屋折算了已故配偶趙某潔工齡32年,該財產性權益按照以上原則應由趙某潔的法定繼承人劉某英劉某秀劉某芝享有,其中劉某秀劉某芝後於趙某潔去世,二人應繼承的部分由各自繼承人即劉某秀繼承人宋某文宋某斌劉某芝繼承人劉某丹繼承。

但因涉案房屋為軍產房,現不可上市交易,雙方就涉案房屋購買時的市值、房屋現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目前該財產性權益不具備處理條件,法院對此不予處理,雙方可待具備條件時再行主張該財產性權益。宋某文提出購買房屋使用了趙某潔的工齡,進而涉案房屋為劉某英趙某潔的夫妻共同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法院判定涉案房屋由郭某娟宋某文劉某丹按份共有,郭某娟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額,宋某文劉某丹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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