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部分子女去世時母親在世繼承子女遺產後老人去世引發的轉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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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產律師——部分子女去世時母親在世繼承子女遺產後老人去世引發的轉繼承糾紛

何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由二被告繼承,二被告支付何某文房屋價值九分之一的補償款;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何某鵬與王某丹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何某亮和何某文兩名子女。何某亮與任某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一子何某浩。2005年,何某亮購買一號,登記在任某名下。何某鵬於2001年12月29日死亡,何某亮於2008年7月8日死亡,王某丹於2021年4月1日死亡。何某文與二被告就何某亮的遺產繼承問題無法協商,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任某、何某浩辯稱,一、房屋登記在任某名下,所以房屋應該是任某個人所有,不存在繼承問題。二、何某浩為王某丹的代位繼承人,所以何某文主張九分之一的份額沒有依據;三、即使訴爭房屋存在何某文的份額,何某文主張多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王某丹在世時與任某關係很好,已經表示過去世後房屋歸任某所有,因此應尊重王某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何某文沒有多分的基礎。

四、退一步講,即使本案存在多分遺產問題,也應是任某多分,任某作為何某亮的配偶,兩人感情很好,何某亮身體一直不好,需要身邊長期有人悉心照顧,故任某應多分遺產份額。五、何某亮去世後任某並未再婚。而何某文作為王某丹的繼承人,何某浩作為代位繼承人,兩者間不存在多分的問題,何某文對王某丹的贍養是法定義務,而何某浩對王某丹並非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何某文不能因此與何某浩之間主張多分遺產,且王某丹在世時身體很好可以自理生活,不需要人照顧,何某文主張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與事實不符。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何某亮生前與任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何某浩一名子女;何某亮之父何某鵬、之母王某丹生前育有兩名子女,分別是何某亮與何某文;何某亮於2008年7月8日死亡,何某鵬於2001年12月29日死亡,王某丹於2021年4月1日死亡。

2003年,任某與北京E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一號。2010年6月25日,一號辦理了房屋產權證書,登記至任某名下。案件審理過程中,何某文申請對一號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經本院委託房地產市場價值為5614200元。

庭審中,何某文稱其自2005年起即與王某丹共同生活,對王某丹盡到較多贍養義務,涉案房屋中屬於王某丹的部分,何某文應當多分,何某文提交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信和王某丹的住院記錄佐證。二被告對於上述證據均不認可,二被告認為王某丹是突然去世的,其在平時日常生活中也不需要人照顧。

二被告提交何某亮在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證明何某亮生前身體不好,需要長期用藥,醫療費支出由何某亮與任某共同承擔,任某對何某亮盡到主要扶助義務,為家庭做出重大貢獻,分割遺產時應當多分。何某文認為何某亮生前有穩定收入,且病情治癒後可以正常生活,不需要照顧。

經詢問,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一號歸被告方所有,由被告方給予何某文相應遺產份額的折價補償款;二被告均主張將涉案遺產中屬於何某浩的份額轉由任某繼承。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歸任某所有;

二、任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何某文房屋折價補償款623800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及繼承權受法律保護。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一號雖然登記在何某亮死亡之後,但系被繼承人何某亮與任某於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應當是何某亮和任某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各自享有該房屋50%的產權,其中屬於何某亮的50%份額在其死亡後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系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本案中,何某亮、王某丹均未留有遺囑,法院繼承事宜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任某作為何某亮的配偶,何某浩作為何某亮的子女,均為本案適格主體。何某亮之父何某鵬先於何某亮死亡,何某亮之母王某丹在何某亮死亡時尚在世,系何某亮的法定繼承人,王某丹死亡後,其應當繼承的何某亮的遺產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因本案被繼承人為何某亮,訴爭財產為何某亮的遺產,本案不存在何某亮的子女先於何某亮死亡的情況,雖然何某亮先於其母王某丹死亡,但在王某丹死亡時,王某丹並未實際取得遺產,相對於被繼承人何某亮,王某丹在本案繼承法律關係中仍系繼承人,並非被繼承人,故僅發生轉繼承,且轉繼承人以健在人員為限,不發生代位繼承,故王某丹應當繼承的何某亮的遺產份額由其健在女兒何某文繼承。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根據二被告提交的證據,何某亮生前患有多種疾病,且因不同疾病數次住院治療,任某作為其配偶,在與何某亮共同生活期間應當盡了主要的照顧和扶養義務,二被告關於任某應當多分何某亮遺產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綜上,一號屬於何某亮的50%的份額由何某文、任某、何某浩三人繼承,每人應各佔三分之一的份額。考慮到任某對何某亮盡了主要的照顧和扶養義務,應當適當多分,而何某文亦僅主張分得九分之一的份額,同時考慮到雙方關於涉案房屋歸屬的意見及何某浩將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給任某的個人意願,法院以一號的評估價值為基礎計算確定一號由任某繼承,任某給付何某文補償款62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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