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後 - 買二手房要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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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越來越普遍和頻繁,之前聽到一個案例,某人通過法院拍賣買到了一套性價比很高的房子,但是在拿到房之後才發現入坑。這個房子不僅是帶租拍賣,而且在現有的20年租期之後,還有另外一個正在排隊的20年租期。所有的租賃合同都來源於房產原所有人欠下他人債務,在房屋被執行之前就已經簽訂了租賃合同用以抵債。

民法典之後,買二手房要看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這是一件很無奈的事情。正是這個案例,讓我想談談我們在買房的時候有哪些需要提前調查和了解,以及相應可能產生的後果:

一、賣房人是否有權處分。也就是賣房人的房屋所有權是否存在權力瑕疵。比如説夫妻共有,兄弟共有之類的。以免買房後陷入他人的糾紛之中。

二、房屋上是否有抵押之類的擔保物權。之前有一個真實案例,買賣雙方達成了買賣房子的口頭協議,然後買方付了大部分房款,在過户之前的這段時間,賣方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了一筆貸款。其後房價大漲,買房人有苦難言,升值的房產變成了普通的債權。

三、民法典之後,又增加了一項新的權利居住權。民法典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一經登記,就具有對抗效力。也就是説,如果一位老人把房子賣給您,但是在此之前,他在房屋上設立了一個經過登記的居住權,那麼買房人什麼時候能住進去就難説了。

最後是房屋上是否有户口,是否存在長期租賃,有否使用過學區。這個影響大家應該都明白。暫時就想到這麼多了,如果大家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還遇到過別的問題,也可以拿出來一起交流。

此文寫於202012月,因其他平台協議到期,轉載到本平台。註明一下寫作時間,因為法律條文更新換代非常迅速,有些文章的部門內容具有一定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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