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勞動關係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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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勞動關係的管轄法院?

勞動關係是社會中存在的最為普遍的關係之一,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勞動關係的確立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説都是十分重要的,它對於雙方都是一種制約,勞動法中對於勞動關係的規定也十分明確,但是很多人對於如何確認勞動關係的管轄法院還是不得而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資料。

一、如何確認勞動關係的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每一個仲裁委員會都有一定的管轄範圍,即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而現代社會,工商業繁榮,異地經營更是家常便飯,用人單位到了異地辦廠的時候,出於節省用工成本的考慮,通常會使用當地勞動力。

因此很可能用人單位所在地是一處,而勞動合同履行地又是一處,而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體現了便民原則。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訴訟的經濟實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免去了勞動者奔波兩地而付出的時間精力及金錢的成本。

關於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但是,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二、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有哪些法律規定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如何確認勞動關係的管轄法院以及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有哪些法律規定的知識。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這一法律知識是必須學習和掌握的,這樣才能產生正常且合法的勞動關係。同時也是有效避免了後期發生因為勞動關係不明確而產生的矛盾。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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