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夫妻婚內買房未付完房款離婚後一方支付尾款並辦證房屋是否共有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夫妻婚內買房未付完房款離婚後一方支付尾款並辦證房屋是否共有

周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2.吳某鎮向周某蘭支付居住權補償款246000元。

事實和理由:我和吳某鎮於2004年4月10日經判決離婚。儘管在婚姻存續期間已支付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稱案涉房屋)部分購房款,但因尚未付清全款、吳某鎮所在單位還不能辦理產權登記,該房屋仍屬於公房性質,故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暫無法分割該房屋,只能解決居住權問題。

判決生效後,吳某鎮結交新女友。我不得已於2005年底離開案涉房屋在外租房居住。現吳某鎮已再婚且再生育子女,已將案涉房屋尾款付清,並辦理產權登記至其名下。我認為,案涉房屋在離婚時雖未付清購房款且不具備分割條件,但系雙方婚內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屬於共同財產。

 

被告辯稱

吳某鎮辯稱,不同意周某蘭的全部訴請,理由如下:1.另案離婚判決查明案涉房屋是公房;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繳納1萬元預付款,後續款項都是我在離婚後自行交納,故案涉房屋不是共同財產;2.離婚後,我沒有要求其搬走,故不同意支付居住權補償款。

 

法院查明

周某蘭與吳某鎮於1997年12月登記結婚,於2000年3月21日生育一女吳某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吳某鎮所在單位(以下稱單位)分配公房一套,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交納該房購房款54000元。

2001年,周某蘭曾將吳某鎮訴至本院,要求離婚。本院經審理後於2001年判決,駁回周某蘭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2002年9月27日,吳某鎮(乙方)與單位(甲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其出資建設的案涉房屋分配給甲方居住使用;乙方在達到協議規定的服務年限前,該住房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2003年,周某蘭再次將吳某鎮訴至本院,要求離婚。本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已支付案涉房屋購房預付款1萬元、出資7.4萬元將該房屋進行裝修。2003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判決准許周某蘭和吳某鎮離婚;……案涉房屋中南面不帶陽台一間由周某蘭居住使用,帶陽台南面一間及北面一間由吳某鎮居住使用,廚房、衞生間、門廳共同使用,……。周某蘭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04年4月19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9月27日,吳某鎮向單位交納房款53433.15元。同年10月12日,案涉房屋登記至吳某鎮名下。2006年4月5日,吳某鎮向單位交納購房抵押金5962.88元。

本案審理期間,雙方均表示不具有折價補償能力;吳某鎮提交其作為買方(乙方)與單位(賣方,甲方)簽訂的、落款日期為2002年9月26日《房屋買賣契約》,上載:經乙方自願申請,甲方同意將案涉房屋出售給乙方;根據北京市現行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甲方按北京市2001年成本價計算房價款,乙方購買現住房的房價款總額為119502.08元,已交納預付房款1萬元,原住房甲方回購房款為50106.05元,本次還應交納59396.03元;周某蘭認可該《房屋買賣契約》的真實性。

雙方就補交房款的經過、案涉房屋的權屬、周某蘭搬離案涉房屋的原因等存有爭議:周某蘭認為案涉房屋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因吳某鎮隱瞞補交房款的具體時間和金額才導致吳某鎮獨自交納後續補交房款,要求享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額,並同意分擔吳某鎮自行補交款項的一半;吳某鎮逼迫其於2005年底搬離案涉房屋,要求吳某鎮支付居住權補償款246000元,但就吳某鎮逼迫其搬離的事實,周某蘭未提交相關證據。

吳某鎮解釋稱《房屋買賣契約》實際簽訂於2004年9月27日,故在此前離婚訴訟中未出示;因被回購房屋折舊且需補交房租,故回購款50106.05元低於已交購房款5.4萬元;單位通知補交購房款時,周某蘭就住在案涉房屋內,其口頭告知需補交購房款,讓周某蘭支付2萬元、承諾給予周某蘭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但周某蘭拒絕交款;認為儘管離婚判決雙方平均享有債權,但因該筆債權對應的債務人是周某蘭的弟弟,且該債權未實現,故周某蘭借給弟弟5萬元、回購房款50106.05元歸其所有,則雙方權利義務均等,故案涉房屋應歸其個人所有。

 

 

裁判結果

一、現在吳某鎮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周某蘭和吳某鎮按份共有,其中,周某蘭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吳某鎮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

二、周某蘭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吳某鎮支付29698.02元;

三、駁回周某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儘管周某蘭與吳某鎮離婚時,案涉房屋尚未完成房改購房手續、尚未登記至吳某鎮名下,但考慮到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有購房意向、實際交納預付房款1萬元、出資裝修且將原住房交還單位、原住房回購房款抵付案涉房屋購房款,故應當將案涉房屋在完成房改手續後認定為周某蘭與吳某鎮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就吳某鎮單獨補交的購房款,周某蘭同意分擔,法院不持異議。至於周某蘭提出的、居住權補償一節,因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吳某鎮曾有妨礙其居住權行使的言行,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