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規劃用途不同 - 要求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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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規劃用途不同,要求返還定金

以房屋規劃用途不同,要求返還定金

買受人購買居住用商品房,特別是在籤認購協議時,多數不會認真看其內容,以及正式商品房合同範本、其他的告知書等等,匆匆忙忙地就簽訂了認購協議,後面才發現房屋的用途是辦公或其他用途,導致未與出賣方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買受人能否就房屋的規劃用途與目的不同要求出賣方返還定金呢?


01“合理的提醒告知義務

就認購書來説,一般大部分內容都是由開發商事先擬好的,簽訂認購協議的時候直接讓買受人填寫或者由工作人員填寫,出賣方對此有告知、提醒的義務,對其中的格式條款即未做修改、未與買受人進行協商的條款,例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日期、買受人已知悉且對認購書、正式合同範本、確認書等內容無異議等條款,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出賣方應遵循公平原則,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醒買受人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買受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買受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未履行提示或説明義務的,買受人可主張該條款無效。

 

認購協議中的規劃用途一欄一般都是空白的,由買受人勾畫或者是工作人員勾畫,出賣人在與買受人簽訂認購協議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提醒對方注意,如果確實是發生規劃用途與自己的購房目的不同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買受人應當就出賣方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或者是對方隱瞞真實用途情況、欺詐的行為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如聊天記錄、錄音錄像、出賣方的宣傳資料等證據,若買受人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單以房屋規劃用途為由主張退換定金的難以獲得法院支持,但可結合其他未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具體原因,來判斷未能依約簽訂合同是屬於一方的違約還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

 

02”參考案例

公司於2018年7月簽訂《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補充條款》,徐某以該公司在銷售房屋過程中虛假宣傳,對於房屋的功能以及性能做了虛假陳述,造成徐某的誤解,案涉房屋並不能達到交付的目的,管理規約明確約定案涉房屋只能居住不能辦公,但現在該公司只能交付辦公房屋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換購房款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及《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涉案房屋規劃用途均為辦公,徐某主張某公司沒有如實告知涉案房屋為辦公用房,構成欺騙、誤導,與事實不符;其主張解除合同及退換購房款及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認購協議及合同中明確約定涉案房屋規劃用途為辦公,徐某主張某公司隱瞞真實情況,未如實告知涉案房屋規劃用途,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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