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於情面做擔保 - 你要考慮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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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迫於情面做擔保,你要考慮法律風險



程某是張某和段某的朋友。某日,張某以公司名義向段某借了4萬元,並約定每月4分的月息。



因兩邊都是熟人,程某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這筆借貸的擔保人,並在借條上籤上自己的名字。



張某本該在約定之日將借款及利息全部歸還,但不料因為生意失敗,張某無法按照約定的時間還錢。在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後,為了逃避債務,張某就開始“玩失蹤”。



一年後,段某在一個工地上找到失蹤已久的張某。在段某的追討下,張某隻拿出一萬元還給段某,剩餘借款繼續拖欠着。



終於,段某忍無可忍,將張某及擔保人程某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張某的公司必須返還段某剩餘的欠款及相關利息,作為擔保人的程某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那個時候,張某的公司已經名存實亡,營業執照都被吊銷了,根本無力償還借款。這樣一來,這筆債務就落到作為擔保人的程某身上。



現身説法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迫於情面做出一些或者自己本不情願做的事情,如被朋友拉去做借錢的擔保人。這種時候,你即便心中不願意,迫於情面往往也難以開口拒絕。但做擔保,不只是籤個名字、按個手印那麼簡單的事,其實暗含的法律風險是非常大的。



一般來説,擔保人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人,另一種是連帶擔保人,二者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民法典》第68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如果是連帶擔保人,《民法典》第688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通常情況下,在保證合同沒有明確標明責任時,擔保人都被視為連帶擔保人。因此,迫於情面為熟人擔保借款時,一定要考慮清楚自己能否承擔其中的風險,明確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



讀法心得



當下常見的債務擔保方式分為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及定金。



熟人之間的借貸行為,最常用的擔保方式就是保證,即由第三方出面作為擔保人,促成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貸關係的成立。



當借款人無法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擔保人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請記住擔保須謹慎別因迫於情面就扛起自己無法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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