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貸款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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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貸款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做貸款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擔保人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保證責任。一般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連帶保證責任中的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二、擔保訴訟時效是多久?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於、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為一種可約定的除斥期間,在這斷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過了期間,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説超出訴訟時效後,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作為貸款擔保人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主要是民事責任,雙方在簽訂擔保合同時,對於擔保的訴訟時效有明確約定的,擔保期限是6個月;如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保證期限是兩年,從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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