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隱瞞房屋是“凶宅” - 中介費能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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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介隱瞞房屋是“凶宅”,中介費能否退還?

“凶宅”一般是指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包括髮生自殺、他殺以及意外事件(如火災、煤氣泄漏、意外觸電、溺水)等情況。

買房本是人生大事,也追求平安和吉利,沒有任何一個人希望自己花大價錢買到的房子是“凶宅”!所以我們步步為營,但是房地產中介的“坑”依舊無處不在!如果中介隱瞞房屋是“凶宅”的事實,購房合同簽訂後無法繼續履行,中介費能否退還?下面我們通過兩個案例一同探討。

案例展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粵01民終11048號民事判決

【基本案情】2015年7月2日,葉某作為賣方、與黃某作為買方、裕福公司作為經紀方,就番禺區某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買賣雙方同意該物業成交價為183萬元,定金5萬元,首期樓價款48萬元,中介費27000元(如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違約方支付中介費36000元)。合同簽署後,黃某瞭解到該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葉某、黃某未經裕福公司同意私下解除合同,葉某返還38000元定金給黃某,雙方均未向裕福公司支付中介費。黃某稱剩餘12000元定金由葉某代黃某向裕福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葉某對黃某的陳述予以否認。裕福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葉某、黃某共同支付中介費36000元。

【法院查明】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中介費由買方支付,如買方或賣方在簽署本合同後因違約而未能買入或賣出該物業的,違約方須向經紀方支付中介費36000元。涉案房屋確實在合同簽訂前發生了非正常原因的自然人死亡事件。

【法院認定及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裕福公司已提供中介服務,促成合同簽訂,本案無證據證明裕福公司對非正常死亡事件早已知情,但其未全面瞭解涉訟房屋情況並向黃某進行披露,未盡居間義務。葉某與黃某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違約行為,或合同解除是因對方的違約導致,故而依據合同約定由買家支付中介費,裕福公司未全面盡到居間義務,酌情判決黃某向裕福公司支付中介費18300元及利息。黃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可一審法院的意見,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粵01民終3440號民事判決

【基本案情】2017年5月24日,經經紀方德易居公司居間,鄧某、案外人覃某、德易居公司三方共同簽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約定鄧某購買覃某的武漢市某房屋。合同簽訂當日,鄧某向德易居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47000元。合同簽訂後,經鄧某瞭解,其所購房屋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為解除合同、退還中介服務費,雙方發生糾紛,故鄧某訴至一審法院

【法院查明】德易居公司自認在合同簽訂前已知悉該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當即未告知鄧某實情,直到之後鄧某自行打聽及求證,德易居公司才告知鄧某該事實。

【法院認定及判決】德易居公司早已知悉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其未能舉證證明已向鄧某告知實情,鄧某有權撤銷合同,一審法院判決德易居公司向鄧某返還中介費47000元。二審法院認定德易居公司刻意隱瞞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導致鄧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民間習俗上看,中國人對“凶宅”十分忌諱,人們普遍對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晦氣和恐懼,也無法接受“凶宅”。因此,交易房屋是否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僅影響房屋的交易價格,也很大程度決定了買家是否購買,應當屬於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因此,如果交易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中介人應當有義務就“凶宅”信息向買家進行披露。如中介人故意隱瞞“凶宅”事實,最終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中介人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且應當就委託人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於中介人未如實披露交易房屋為“凶宅”,最終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區分不同情況有兩種處理意見:

1、如買方無法舉證證明中介人對房屋內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早已知情,即買方無法證實中介人故意隱瞞“凶宅”事實,則即便中介人未全面盡到居間義務,法院考慮到中介人已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務,故中介人仍有權收取部分中介費用,法院可酌情予以調整。
2、如買方有證據證明中介人對房屋內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早已知情,且中介人無法舉證證明其已對買方進行“凶宅”信息披露,即中介人存在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使得買方基於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涉案房屋,則中介人無權主張中介費,法院一般也都會支持全額退還中介費。

結語

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及中介人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充分尊重中華民族善良無害的風俗習慣。如交易房屋為“凶宅”,賣方及中介人均應如實向買方披露,由買方決定是否繼續購買。

另外,律師建議,買方應購房前做好風險防範和必要的調查瞭解交易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等瑕疵情況。同時,買方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賣方需保證房屋不屬於“凶宅”,否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賣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等等類似條款,從而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買方實在不小心上當受騙買到“凶宅”,則建議買方及時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儘快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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