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各類假期的法律規定
截止2021年12月3日,已公開的適用於河北省的假期規定,整理如下:
一、休息日及待遇: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二、法定節假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12月11日實施):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1月1日實施)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條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五條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四、婚喪假:
1980年頒佈的《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酌情給予1-3天的婚喪假。另外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11月23日施行)第二十五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
即河北省婚假為16天-18天。
五、經期、孕期、產假、產期護理假、育兒假、哺乳期及待遇:
1、經期及待遇: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一至兩天的休息。
用人單位為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三十元衞生費或者相應的衞生用品。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相應調整發放標準。
2、孕期及待遇: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四)對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五)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無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應當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勞動崗位。
3、產假及待遇:河北省產假,一般生育假期158天,如遇難產或多胞胎,各增加產假期;生育第三個子女產假188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規定》(2012年4月18日施行)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九十八天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四十二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五十六天的延長假。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延長產假六十天,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延長產假九十天;……婚假、產假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產期護理假、育兒假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延長產假六十天,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延長產假九十天,並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三週歲以下嬰幼兒父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兒假。護理假和育兒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5、哺乳期及待遇: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對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摺合成一定天數使用;
(四)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週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五)嬰兒滿一週歲後,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六、照顧老人護理假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需要二級以上護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少於十五天的護理照料時間,給予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少於七天的護理照料時間。
七、探親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 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特殊自然人節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