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於投訴舉報的處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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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於投訴舉報的處理的規定

對於勞動者來説,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可以説是一道有效的護身符,在一段勞動關係中,如果自身合法羣益收到侵害,就可以依據這一條例,向相關部門投訴,那麼具體的投訴舉報的具體規定有哪些,本站小編向您介紹。

一、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於投訴舉報的處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或者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並通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二)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並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

(三)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改正,並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四)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六)對屬於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範圍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依法查處;

(七)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特別複雜的案件,經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二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辦使用童工或者剋扣及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案件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的財物,用於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和抵繳罰款。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審查時,應當事先公告,被審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查。

二、哪些問題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1、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

2、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

3、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5、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工資報酬的;

7、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9、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10、用人單位使用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技術工種的;

11、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

12、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

13、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通過這篇文章,您一定對於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於投訴舉報的處理的規定有了瞭解,也明確了哪些問題可以進行投訴。大家在工作中,要有法律意識,充分運用河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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