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後一方反悔子女起訴過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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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一起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後一方反悔子女起訴過户糾紛

林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趙某文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將其名下一號過户到趙某昊名下,該房屋歸趙某昊所有;2.請求法院依法將趙某文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將其名下二號,過户到趙某鵬名下,該房歸趙某鵬所有。

趙某文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查明認定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和北京市海淀區二號(以下簡稱二號)是趙某文和林某夫妻共同財產是錯誤的。這兩套房屋是M公司所有的財產,趙某文和林某沒有權利處分該財產,一審法院的判決卻超出了夫妻間的財產關係。2.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趙某文撤銷贈與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辯稱

趙某文在一審法院辯稱:離婚時確係簽訂離婚協議,林某未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我認為該離婚協議應作為一個整體來處理。林某在要求我履行協議的同時也應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其不能履約,我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財產。

趙某昊述稱:我要求趙某文履行協議,將一號過户到我的名下。

趙某鵬的監護人林某述稱:我要求趙某文履行協議,將二號過户到趙某鵬名下。

林某、趙某鵬、趙某昊二審辯稱,不同意趙某文的上訴請求,兩套房屋是結婚後貸款購買的,是林某和趙某文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撤銷贈與,離婚協議是趙某文、林某共同簽署的,應該繼續履行。

 

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林某與趙某文原系夫妻關係,趙某昊、趙某鵬系二人所生之子。2007年3月1日,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協議內容包括:

三、趙某昊歸林某自行撫養,趙某鵬歸趙某文自行撫養。

四、一號歸趙某昊所有,二號歸趙某鵬所有。

法院認為,林某與趙某文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在民政部門備案,故法院確定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為有效約定。現林某主張趙某文履行該協議中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趙某昊、趙某鵬也對訴爭房產主張權利,法院認為,林某、趙某昊、趙某鵬的主張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趙某文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某公司的兩張證明,證明當時購買這個房屋是某公司委託趙某文購買的,當時趙某文是公司的總經理。證據二、兩張發票,證明當時是某公司出錢購買的房屋。證據三、起訴書,證明某已經起訴。證據四、某公司會議紀要,證明目的樓房是公司的。

經質證,林某、趙某昊、趙某鵬對趙某文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一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證據二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證據三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證據四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房屋就是趙某文、林某夫妻共同財產。某公司就是趙某文在完全控股,財務也是趙某文的姐姐在做。趙某文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故本院對其提交的上述證據均不予採信。

二審中,林某、趙某昊、趙某鵬沒有提交新證據。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歸趙某昊所有,趙某文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配合趙某昊辦理該房屋的過户手續;二、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二號歸趙某鵬所有,趙某文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配合趙某鵬辦理該房屋的過户手續;三、駁回林某其它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審理中,趙某文陳述涉案兩套房屋並非夫妻共同財產,而系案外人公司購買。依據其陳述,該兩套房屋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法院認為,第一、雙方在離婚協議中並未寫明該房屋的產權情況,亦進行了分配,説明二人均認可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第二、該房屋登記在趙某文名下,且登記時間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物權登記主義的角度,應該確認該房屋產權歸屬於夫妻雙方。

第三、雖然趙某文陳述案外人已經提起訴訟,但借名買房的事實是否能夠確認並不明確。即便借名買房的事實能夠確認,也不能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法律後果。如果由此產生損害賠償之債,可另行解決。因此,法院確認協議效力,並依據協議進行裁判符合法律規定。

趙某文與林某在離婚時,對包括離婚、子女撫養、住房、財產分割等問題一併達成一致意見,明確知悉離婚協議全部內容並自願與林某簽訂離婚協議,簽訂該離婚協議書系趙某文、林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離婚協議是一種包含財產與身份關係的複合性協議,離婚協議需要考量諸如感情、道德、倫理等諸多因素,而不僅是單純的經濟因素,即使協議內容對其不利,也不能單方主張撤銷。同時,對涉案房屋的處分也是對雙方共同財產的分配,並非單方贈與行為,故而趙某文主張撤銷贈與不再履行協議約定給付義務的理由不充分,且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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