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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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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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具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關於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子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據《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的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予、報酬,他人不利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從這些法律條款上可以看出,小濤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父母,他的父母完全有資格代替小濤作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子女是有效的,這種贈與可以視為作為父母的監護人已經代理子女作出了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屬於純獲益的合同無須經過法定監護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説,離婚協議中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約定都是有效的。但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就另當別論。
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就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夫妻雙方不能代理子女作出意思表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如果夫妻想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應當另行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而不能僅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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