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繼承律師解析一起父母去世房屋分割達成一致後部分子女反悔其他子女起訴履行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原告訴稱

北京遺產繼承律師解析一起父母去世房屋分割達成一致後部分子女反悔其他子女起訴履行糾紛

秦某峯、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秦某峯繼承,秦某峯給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三人每人折價補償75萬元;2.訴訟費由秦某坤承擔。

事實與理由:秦某鵬與趙女士系原配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五人,即秦某聰、秦某坤、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二人生前無其他養子女、繼子女。秦某鵬於2002年4月12日去世。趙女士未再婚,於2020年4月7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先於他們二人去世。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系用父母工齡參與房改,由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秦某鵬名下,在父母去世後,為其二人的遺產。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系承租公房,登記及實際承租人為趙女士。

秦某鵬去世後,趙女士及五子女協商一致:將二號房屋的承租人更名為秦某坤,房屋由秦某坤居住使用。秦某坤放棄對一號房屋的繼承權。秦某坤於2004年6月30日出具聲明:二號房屋户主更名為秦某坤後,本人將放棄一號房屋繼承權,特此聲明。底部註明姓名和日期。二號房屋的承租人已變更為秦某坤愛人郭女士。2005年4月1日,趙女士在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明確一號房屋中屬於趙女士的份額及其他財產如傢俱、現金、首飾等,均由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四人個人繼承。

父母生前居住在一號房屋,自2020年8月起,房屋由秦某峯對外出租,租金用於償還房屋拖欠的物業費、供暖費。我們多次要求秦某坤配合辦理繼承及過户登記,秦某坤以各種理由拒絕,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秦某坤辯稱,不同意秦某峯、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的訴訟請求,其起訴所述與事實不符。一號房屋是父母唯一的遺產。二號房屋不是承租公房,而是在海淀區集體土地上蓋的拆遷置換安置房,我已在此居住二十多年,該房不是父母的遺產。現二號房屋的住房證寫的是我愛人郭女士的名字,且定期向大隊交納房租。1994年改造拆遷時,父母原有位於西城區四合院一處老宅,院內原有五套房,按當時動遷政策換得五套安置房,其中秦某濤和秦某傑置換到大興區,秦某峯置換到A號,秦某聰在動遷前與案外人換房,其原本應得的B號房屋由案外人居住,

因當時我在外地工作,父親到拆遷辦以母親名義辦理置換了二號房屋,承租人是母親趙女士,這是父母給我留的,這套房給我居住是父母生前共同決定的,怕兄弟之間有爭議,父母在2000年6月15日給我寫了遺囑,表示二號房屋給我,沒有附加放棄一號房屋繼承權的條件。2004年6月30日的聲明,是我在秦某傑脅迫下所寫的,當時我回京安置房更名,補交完房屋十三年的供暖費後,母親簽完字還要求兄弟們簽字,無奈我到秦某傑家,但他要求我必須放棄一號房屋繼承權才同意給我簽字。

在其脅迫下籤了聲明,但條件是二號房屋户主要更名在我名下,我理解的是二號房屋產權人和户口簿户主都要登記在我名下。現在條件未達到,我至今不是二號房屋的房主和户主,所以聲明無效,我於2012年3月8日寫出“撤銷原聲明”。由於北京户籍政策,我退休後户口不能遷回北京,只有女兒秦某佳一人是北京户口,現在二號房屋户主是秦某佳。2005年4月1日的遺囑我是在母親去世後才知道的,立遺囑時母親已經八十多歲,腿腳不好,我認為是其他人強行拉母親去辦的。

母親臨終時告訴秦某聰,一號房屋有我的份,母親去世後,秦某聰也把母親的話跟其他兄弟説了。2020年8月開始,秦某峯將一號房屋出租,他告知我租金給我十二分之一,此後也是按照這個比例給過我兩次房租,而且租金並沒有用於償還物業費、供暖費,用的是母親留下的六萬多元。父親的房屋份額各方沒有爭議,我應得到十二分之一,母親臨終有口頭遺囑説房子有我的份,母親的遺產份額也應該五個兄弟平分。因我在北京沒有產權房,我要求一號房屋歸我所有,我給其他人折價補償款。

 

法院查明

秦某鵬與趙女士系原配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五人,即秦某聰、秦某坤、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秦某鵬於2002年4月12日死亡,趙女士於2020年4月7日死亡。秦某鵬與趙女士的父母均先於二人死亡。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登記在秦某鵬名下,於1993年9月24日取得房產所有證,系秦某鵬與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主張秦某坤於2004年6月30日出具聲明表示放棄對一號房屋繼承權,聲明內容為:海淀區二號房屋户主更名為秦某坤後,本人將放棄一號房屋的房產繼承權。秦某坤在落款處簽字,並註明日期。秦某坤認可上述聲明系其本人所寫,但認為該聲明系在秦某傑的脅迫下所寫,且該履行聲明的前提是二號房屋產權人及户口簿户主變更為秦某坤,而現在二號房屋系向大隊承租房,住房證登記為其愛人郭女士,且未下發房產證。

秦某坤主張其於2012年3月8日出具《撤銷原聲明》,主要內容為:2012年正月初五,秦某聰叫我和秦某濤辦理一號房屋供暖費事宜,並將房屋證更名為趙女士,我不同意,故我撤銷2004年6月30日寫的原聲明,並宣佈本人不放棄一號房屋繼承權。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對上述《撤銷原聲明》真實性認可,秦某坤曾向秦某峯出具過,但認為秦某坤在已經取得二號房屋租賃、使用權的情況下,聲明已經履行,秦某坤主張的撤銷理由不成立,其表明的撤銷意思不能生效。

就二號房屋情況,秦某坤提交以下證件:1、住房證,發證日期為1995年2月28日,起租日期為1994年10月25日,住房姓名為郭女士;2、房屋供暖合同書;3、房租收據及統計表。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認可,認為房屋已經更名至秦某坤愛人郭女士的名下,秦某坤作出放棄一號房屋繼承權的聲明已經履行。對於二號房屋住房姓名登記為郭女士的原因,秦某坤稱當時可變更至其名下,但因郭女士單位可報銷供暖費,故變更至郭女士名下,更名時間為2004年。

秦某坤另主張秦某鵬與趙女士於2000年6月15日留有遺囑,內容為:我將海淀區二號樓房給我二兒子秦某坤,別人不要有爭議。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對遺囑真實性認可。秦某坤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和匯款憑證,證明秦某峯給付其一號房屋租金的十二分之一,雙方均認可父親秦某鵬的份額應由五人均分。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認可,但認為在房屋過户前給付租金是出於親情考慮,並不等同於認可秦某坤對一號房屋享有繼承權。

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主張趙女士於2005年公證處立有遺囑,遺囑內容為:在我丈夫秦某鵬名下有一號房產一套。現在我丈夫過世了,為了避免糾紛,我決定在去世後將上述房產中屬於我的份額留給兒子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四人個人繼承。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調取並提交了公證檔案,其中包括申請表、親屬關係證明、接談筆錄、遺囑及錄音等材料,認為根據檔案顯示趙女士具備立遺囑的能力,遺囑內容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秦某坤對公證遺囑不予認可,認為立遺囑時趙女士已經八十多歲,可能存在被脅迫或被逼無奈的情況,公證處並未對趙女士的行為能力進行審查,檔案中沒有健康證明;

公證申請表內容並非趙女士本人所寫,錄音中趙女士先是真實表達了房產份額留給秦某坤、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後經人打斷、授意後,趙女士才不得不改口,遺囑並非趙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外檔案中有篡改,且沒有人在修改處簽字;錄音不完整,部分內容聽不清,未提供錄像,故公證內容不真實,公證書有篡改,多處重大瑕疵,公證書應認定為無效。

公證檔案內申請表備註欄內寫明,因申請人趙女士書寫有困難,經其同意由公證員代為填寫並向趙女士宣讀填寫內容由其簽字確認,趙女士在填表人處簽名並註明日期。接談筆錄中,公證員詢問財產處分意見,趙女士回答:一號房產中屬於我的份額留給兒子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公證員詢問為何指定房屋由四人繼承?趙女士回答:我的另一個兒子秦某坤已經得到了我的一套房產,其他的幾個兒子還沒有,所以這套房子我想留給他們四人來繼承。公證員詢問趙女士的精神狀況及設立遺囑是否自願,趙女士回答:我的身體及精神狀況很好,立遺囑是我自願的。

 

裁判結果

秦某鵬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秦某峯繼承所有,秦某峯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房屋折價款每人75萬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一號房屋系秦某鵬與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秦某鵬死亡後,其享有的一半份額由趙女士及五子女繼承。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主張秦某坤於2004年出具聲明表示放棄一號房屋繼承權,秦某坤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聲明中所説“二號房屋户主更名為秦某坤後,本人將放棄一號房屋的房產繼承權”指的是二號房屋所有權及户口簿户主變更為秦某坤,現條件未成就且其已經表示撤銷原聲明。

二號房屋在2004年時為承租房,秦某坤對此明確知曉,根據秦某坤自述,二號房屋更名需徵得趙女士及其他兄弟簽字同意,在此情況下出具的聲明,此後辦理了二號房屋更名手續,據此可知聲明中所稱“二號房屋户主更名”指的是住房姓名或承租人的變更,且未變更至秦某坤名下系其個人選擇的結果,現秦某坤以此為由撤銷放棄繼承聲明,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承認。因秦某坤已明確表示放棄一號房屋繼承權,故房屋中屬於秦某鵬的份額由趙女士、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繼承。

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秦某峯主張趙女士立有公證遺囑,表示一號房屋中屬於趙女士的份額由四人繼承,為此提交了公證遺囑及檔案。秦某坤主張公證遺囑存在重大瑕疵,遺囑應屬無效,但就此未提供相反證據,其所述申請表代寫問題,檔案中有明確記載系經過趙女士同意,另在接談筆錄中,趙女士明確表示“我的另一個兒子秦某坤已經得到了我的一套房產,其他的幾個兒子還沒有,所以這套房子我想留給他們四人來繼承”,與秦某坤提交的遺囑及2004年聲明相互印證,公證遺囑應為趙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的要求,應屬合法有效。

故一號房屋應由秦某峯、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四人繼承,現秦某峯主張房屋歸其所有,並給付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房屋折價款每人75萬元,秦某聰、秦某傑、秦某濤均表示同意,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