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律師——父母一方立遺囑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對此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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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律師——父母一方立遺囑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對此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原告訴稱

金某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金某璞名下位於海淀區一號房屋由我繼承所有,金某豪金某鑫金某林配合協助辦理過户手續;2.判令金某鑫騰退位於海淀區一號房屋,將該房屋返還給我;3.訴訟費用由金某豪金某鑫金某林承擔。

事實與理由:張某與金某璞系夫妻,雙方系二人子女。張某於1992年8月25日去世。1998年金某璞購買海淀區一號房屋,全部購房款由我支付。2003年3月25日,金某璞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了代書遺囑,由該所出具了見證書,遺囑確認房屋購房款由我繳納,我對被繼承人進行照顧贍養,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房屋由我繼承。2014年4月6日金某璞去世,此後房屋由金某鑫強行佔有至今,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金某鑫辯稱,父親去世後,我看到遺囑了,但是代書遺囑上只有父親一人的簽字,沒有代書人簽字,不符合法律關於代書遺囑的形式規定,所以我對金某明提交的遺囑不認可,該遺囑沒有法律效力。我認為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分割房屋。如果遺囑有效,房屋購買時應該使用了母親的工齡,要求繼承相應的財產性權益。1998年至2014年期間,父親把工資卡、證件都交給金某明保管,我要求調查父親的存款並繼承。母親在世時,我已經退休,金某明還在工作,無法一人照顧父母,都是我在照顧父母,24小時陪伴老人,金某林每週末也來照顧。

金某林辯稱,我不同意金某明的訴訟請求。父親寫的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法院查明

金某璞與張某系原配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即金某明金某豪金某鑫金某林1992年8月25日張某死亡並註銷户口,2014年4月6日金某璞死亡。

2002年3月24日,金某璞單位簽訂《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約定金某璞以成本價購買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使用了金某璞36年工齡和張某21年工齡優惠。2002年6月11日,金某璞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1998年6月13日,單位金某璞出具購房款收據。2000年8月2日,單位出具證明,證明金某璞1998年6月在該局房管所購房,房產證未發。

金某明主張金某璞2003年3月25日在律師事務所留有代書遺囑,為此提交《見證書》,其中遺囑內容為:“我於2002年6月11日購買了北京市海淀區號(房款是小女兒金某明代我交納的47952元)。我在你們面前立下遺囑,在去世後將上述房屋由小女兒金某明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我年紀大,寫字有困難,請代書本遺囑,我在上面簽名。”落款立遺囑人處有金某璞的簽名。見證書附在代書遺囑之後,內容為:金某璞2003年3月25日來到我所立下遺囑:我自願在去世後將北京市海淀區號遺留給小女兒金某明繼承,請代書遺囑。我們見證遺囑是金某璞的真實意思表示,前面的遺囑由見證人孫某代書,金某璞親筆簽名。”落款處有見證人孫某任某簽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金某明另提交收據一張,證明其交納見證費1000元。

金某鑫金某林對遺囑真實性不予認可,經本院釋明,金某鑫金某林均表示不申請筆跡鑑定,二人認為代書遺囑上沒有代書人簽字,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金某明提交金某璞錄像光盤一張,錄像中金某璞表示金某明,我這個房子歸你了,我不修改了,就按照之前公證的遺囑辦,我不加予干涉,2009年11月17日”。金某鑫金某林認可錄像中系金某璞本人,對內容不予認可,且認為與遺囑無關。

房屋評估總價605.15萬元訴爭房屋於基準日期(1998年6月)時的市場價值30萬元。金某鑫金某林對司法鑑定估價報告均認可,對諮詢意見書均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一、金某璞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金某明繼承所有,金某豪金某鑫金某林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金某明辦理房屋過户手續;

二、金某鑫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將上述房屋騰空交還給金某明

三、金某明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金某豪金某鑫金某林財產折價款每人51010.2元。

 

房產律師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金某明主張金某璞留有代書遺囑,提交了《見證書》,該見證書中包括代書遺囑和見證書兩頁材料,從時間上看,兩份材料系同日形成,代書人與見證人在見證書上簽名,並加蓋法律事務所公章,確認遺囑系金某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本人簽名,兩頁材料作為見證書的一部分應視為一個整體來看,形式上符合代書遺囑的相關要求,金某鑫金某林主張見證人未在遺囑頁簽名而導致無效的抗辯,法院不予採信。結合金某明提交的金某璞的錄像,金某璞表示房屋按照公證的遺囑給金某明,與此前見證書的內容相印證,遺囑應為金某璞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金某明要求按照遺囑繼承訴爭房屋並要求金某鑫騰退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金某璞購買本案訴爭房屋時,使用了其已故配偶張某的工齡優惠,因折算張某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對應的財產價值屬於張某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金某璞金某明金某豪金某鑫金某林五人均等繼承。

根據房價計算表中公式計算,不使用張某工齡所得房價與實際購房價格之差即因張某而獲得的工齡優惠福利。經法院計算,張某工齡所對應的優惠福利應為12644元。經委託諮詢評估,訴爭房屋購買時市值為30萬元,現價值為605.15萬元,據此可以計算出金某璞金某明金某豪金某鑫金某林每人應得51010.2元。金某璞應得部分,歸金某明所有,其他繼承人應得部分由金某明承擔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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