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你 你反告我 - 二手房交易為何牽扯不清 看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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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為了促進交易,雙方通常隱瞞房屋的真實信息;二手房交易程序複雜,導致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不信任,交易難以進行。二手房銷售糾紛經常發生,給買家帶來了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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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繆某、陳某某(原房主)、湖南某房產經紀三方於2020年11月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原明確約定原房產解除抵押等產生的資金過橋費及其它費用均由賣方承擔,後原房主又不同意,甲方妥協表示願意再支付1萬元費用包乾,但是最終沒達成一致意見。原房東遂將房子賣給他人,但是仍然不肯退還5萬購房押金。繆某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紀律所起訴原房主,主張原房東根據合同退還5萬押金,再賠償5萬違約金,同時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維權所產生的交通費等。主張將房產經紀公司列為第三人。

案件要點

首先,委託人、陳某某對解除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及《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均無異議。

其次,三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買方貸款申請過程中,買賣雙方須配合走提放公司指定的貸款銀行網點進行貸款申請,提放費用預計為貸款金額的百分之一點五加手續費1000元,由此所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若買方或賣方不配合,則視為違約。現提放費用報價較高且金額存在不確定性,買賣雙方對超過《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載明的預估費用(約1萬元)部分的承擔產生爭議,亦未能協商達成其他付款方式,該情形屬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能預見的重大變化,故合同解除系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原因所致,陳某某應將定金5萬元返還給委託人。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判決確認原告(反訴被告)繆某與被告(反訴原告)陳某某、第三人(反訴被告)湖南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及《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已解除;被告(反訴原告)陳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繆某返還定金5萬元{由託管方即第三人(反訴被告)湖南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訴被告)繆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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