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養殖場的合法性 - 看完你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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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農民朋友為開拓生計來源,從事經營養殖場,例如養雞、養魚或者養豬等等,以此謀生,並因此過上了富足的生活。但晏清律師遇到很多當事人關於養殖場總是繞不開一個問題,那就是:鄉鎮來人,説我家的養殖場是違法設施,要讓我們自行拆除,該怎麼辦?具體針對養殖場的認定,晏清律師會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幫助當事人進行判斷並出具解決辦法。今天,晏清律師帶大家看下什麼樣的養殖場屬於合法設施。

如何判斷養殖場的合法性?看完你就懂了

一、符合規劃許可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房屋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明確規定,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的,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並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

上面的法條大家讀起來可能比較晦澀,晏清律師給各位舉例説明下:小明家住江西宜昌市xx村,在村裏辦了一個養殖場,未辦理任何手續。但是養殖場屬於農業設施,根據《宜昌市太平溪鎮總體規劃(2006-2020)》,小明家裏養殖場所在土地的性質被規劃為發展備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那麼小明家裏的養殖場在規劃方面就是不合規的。

二、至少與當地村委會、鎮主管部門簽訂書面協議或取得書面證明

以上面的案例繼續舉例,假設小明雖然未辦理任何規劃許可手續,但是在開辦養殖場時,便是應當地村委會的要求,“招商引資”後開辦養殖場的,小明與當地村委會、鎮主管部門簽署了相關協議,或者當地村委會、鎮主管部門出具了書面證明,那麼也不能直接將小明的養殖場認定為違法設施。

三、未處於當地畜牧禁養區域

小明家養殖場所在地縣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規定了小明家所在區域是畜牧禁養區域,如果該規定的出台時間在小明開辦養殖場之前,且小明也未辦理任何手續,那麼小明家養殖場是不具備合法性的。如果禁養規定的出台時間在小明開辦養殖場之後,且小明具備前述規劃許可手續,那麼即使小明家養殖場面臨拆除風險,也不屬於違章拆除,理應得到合理補償。

以上內容就是晏清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每日分享,大家快看看自己家的養殖場是否是合法設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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