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條件還能增加 - 要的多給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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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條件還能增加?要的多給的多

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條件還能增加?要的多給的多

在本文開始之前,我們想先請讀者朋友們回答一個小問題:“在你的認知裏,拆遷補償到底是一個固定值,還是有彈性、可增減的?”

法律角度來看,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徵收方給出的拆遷補償條件並不是一個固定值,而是可以通過被徵收人的努力,在法律允許區間內大幅提高的。這樣的提高如何實現呢?

法律依據:補償協議要雙方協商簽訂,有商有量地位平等

有些被徵收人朋友其實對補償條件有一些意見,但最終卻沒有説出口,而是把意見又咽回了肚子裏。其中一部分當事人反映,自己做這個選擇完全是因為“擔心對方給自己小鞋穿,到時候補償還不如現在多”。

實際上,在談補償條件時提意見是法律賦予每個被徵收人的權利,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咱們被徵收人和徵收方是平等的,自己的房子值多少錢、裏面搬不走的東西值多少錢、裝修費補償應該是多少,咱們都可以提。

對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明確指出:“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

《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確規定:“(要)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所以大家可以確定的一點是,咱們在拆遷中能拿到多少補償,並不是看徵收方“通知”咱們補償可以給多少,而是要結合依法制定的合理補償標準以及咱們被徵收土地房屋的實際價值,還有徵收雙方協商的結果,最終確定一個合法合理的補償數額。

所以説,拆遷補償是“有彈性”的,它有一個高一些或低一些都“不框外”的區間,在補償已經達到合理補償的底線後,能否在合理範圍內拿到最高標準的補償以及全部應得的補貼和獎勵,就要看咱們能不能把握好和拆遷方的協商談判了。

無證房舉例:協商結果不同,補償差距很大

有被徵收人朋友可能會認為,如果不用虛報面積等等不法手段,不管協不協商,補償差距都不會很大。如果咱們因為這類想法消極行使自己的意見權和談判權利,那麼很可能會錯失許多應得的補償。

前不久有位當事人朋友向我們講述了他的遭遇,這位當事人年紀比較大了,被徵收的房子年代已久,是早年間他的父母結婚時蓋的。據老人回憶,當時村裏同意了,也沒別的説法,房子蓋好後一大家子在裏面生活了大幾十年。前不久村裏有消息説要拆遷,村裏告訴他只能給他家補一套房和一部分現金補償;村裏的其他人家卻能給補兩套房外加一部分錢。

像這類無證、少證的老房子在咱們農村其實並不少見,很多人會把無證房直接和“違建”劃等號,在拆遷時徵收方也可能會以此為由不給或者少給補償。

以這位當事人的情況為例,如果被徵收人什麼意見都不提,那麼直接就會因“無證”比別人家少一套安置房。但是實際上“無證”和“違建”並不是同義詞,只是兩個相交的區間,如果當事人能夠説明房屋無證的情況是如何產生的,證明房屋在建起時符合當時的法律、政策或地方審批要求,就可以爭取和其他有證房同樣的補償條件。

即明拆遷律師最後要提示各位被徵收人朋友的是,説到徵收補償談判,“會哭的孩子有糖吃”這句老話確實適用,被徵收人朋友要敢於提出自己的合理訴求,主動爭取更高的補償。在合理補償的彈性區間內,被徵收人有理有據地提出補償要求,才更容易拿到更高的補償。

如果您有更多土地房屋或徵地拆遷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併發送私信到“即明拆遷律師”,我們將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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