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徵收後 徵收方説補償金給的過高 - 要求重籤協議 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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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有一名村民張某,徵收方在與張某簽了拆遷協議並約定好了徵收補償金額,但是當土地被徵收房拆遷後,楊某一直未收到徵收方支付的徵收補償款,當楊某就此事找到徵收方時,卻被徵收方告知當時簽訂的協議補償金額約定錯了,實際金額並沒有約定的高。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徵收方可以隨意修改補償金額嗎?接下來就跟隨即明律師一起來看一看這個案件。

房屋被徵收後,徵收方説補償金給的過高,要求重籤協議,行嗎?

徵收方與農户簽了補償協議,但徵地後一直未支付補償款

2017年12月19日,徵收方發佈了徵收公告,徵收該縣鎮等6個鎮24個村部分集體土地。楊某的土地就在該徵收範圍之內。徵收方在確定楊某土地徵收範圍及土地上青苗樹木後與楊某達成並簽訂了《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楊某同意徵收方徵收該項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相關土地及地上附着青苗,並補償楊某218266.62元,該款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楊某。

楊某在該協議簽字後,徵收方稱蓋章後即可將補償款支付。2018年9月28日,施工方對楊某的土地及地上附着青苗進行了拆遷。直至2019年但楊某仍沒有收到補償款及蓋章的合同。楊某一再催促徵收方,徵收方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補償。無奈之下,楊某隻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徵收方履行補償協議。

徵收方拒絕按照原拆遷協議補償

徵收方辯稱:我方依法組織現場勘測、核實被徵土地面積及地上附着物清點情況根據徵地補償標準,計算出楊某的徵地補償款金額,製作《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給楊某簽字後呈報上一級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我方才可在徵地補償協議上簽字蓋章並支付補償款。

但在審核過程中,上級部門發現原告所簽訂的《徵地拆遷補償協議》中的補償金額,與按現場勘驗、核實數據計算出的補償金額存在較大出入(勘驗測算的金額低於補償協議金額),為此我方沒有在《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簽字蓋章,並將協議書補償金計算錯誤的情況與楊某溝通解釋,同時按現場勘驗、核實原始數據計算出的補償金額重新制作徵地補償協議送交楊某簽字,但遭到楊某的拒絕。

徵收方是否按協議確定的補償款數額向楊某履行支付義務?

《徵地拆遷補償協議》中確定楊某應得補償款218266.62元數額,系徵收方組織相關權利人對楊某被徵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情況進行實地勘查、核實及清點之後,再根據楊某被徵收土地的勘查、核實、清點得到的相關數據,按照公告補償標準通知確定的標準計算得來的。

在沒有確定充分證據證明該協議依據的計算數據或計算標準存在錯誤的情況下,對該協議確定的補償數額的真實性、合法性應當予以確認。本案中,徵收方無證據證明該協議依據的計算數據或計算標準存在錯誤。

在《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由楊某簽字確認後,徵收方已對原告被徵收土地進行施工,其施工行為表明了徵收方已實際履行協議部分內容,構成了對協議內容默認的行為。同時,徵收方實施的施工行為,造成被徵收土地原貌被毀,事實難以查清的法律後果,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應當認定《徵地拆遷補償協議》已成立生效,協議確定楊某的補償數額合法有效,徵收方未在協議上蓋章確認,不影響協議的成立與生效,徵收方應按《徵地拆遷補償協議》確定的補償款數額向原告楊某履行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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