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法律效力以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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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是指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就雙方各自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做一個具體的約定,在結婚之後參照這個協議內容來履行。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照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夫妻財產製契約包含了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內財產協議,簽訂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內。所以這種婚前財產協議在法律上應屬於夫妻財產製契約,那麼這種婚前夫妻財產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以及如何最大程度保障弱勢羣體的利益呢?

婚前財產協議法律效力以及注意事項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存在符合法律規定,應屬於有效的。但是在實踐生活中,真正符合法律認為的夫妻婚前財產協議則是少之又少。因為很多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大部分會涉及到人身關係或者善良風俗,比如雙方在結婚前後簽訂書面的一個協議,約定一方如有通姦、嫖娼、重婚等婚外性行為的,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甚至要求一方淨身出户,這種協議一般從法律專業人士會認定為忠誠協議,是法律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而做的約定,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忠誠協議大部分因為涉及到人身關係而被認定為無效。所以婚前財產協議與忠誠協議最大的區別是否涉及到人身限制,以及核心內容是否在與財產的分配而不在於限制一方的行為。所以男女雙方在婚前想要簽訂一些協議時,一定要對於這兩者做區分。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比較典型的情形是一方掙錢不少但是防禦心很重,在結婚前要求配偶簽署,保障自己婚後所掙的資產與另一方有明顯區分,以免自己婚後的大額收入在離婚時被配偶分割。那麼面對這類協議,對準備在婚姻中全身心投入、生育孩子的女性來説,需要慎重對待。

一、考慮是否締結婚姻。不要認為這個協議只是形式,在婚內雙方不會嚴格按照協議履行。因為這個協議並不是為了結婚而準備,是為了離婚而準備,否則雙方也不會簽訂這種協議。所以如果雙方面臨離婚,這份協議肯定會是雙方在離婚分割財產中的關鍵。在這個基礎上,考慮這段婚姻關係是否還需要締結。不要考慮自尊或者面子,認為為了表真心表示不圖對方的錢財,所以同意簽訂並結婚。因為在夫妻生活中,並不能如單身一樣隨心所欲,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生活,真正進入夫妻生活中,你可能會為了家庭為了孩子放棄很多,然而你簽訂了這份協議,會導致你的這些放棄根本無法得到相應的回報。

二、協議內容平等公平。有很多人認為,協議不公平可能也會無效。但是法律規定只要在男女雙方自願平等基礎上,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簽訂的協議,就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一些條款並不公平,但是也是有效的。所以在簽訂協議之時就應當注重權衡利弊,不要為了結婚盲目同意對方的一切不平等要求。

三、明確補償以及補償方式。筆者見過很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之後,一方被要求在家生育帶孩子,那麼這種協議很可能會極大限制你分享另一方的收入,並且讓你在離婚時無法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在簽訂協議時,協議內容應當明確補償以及支付方式,包括因生育,照顧家庭等職業中斷補償,相應的支付方式應當具體明確,因為在夫妻關係中,雙方的財產相對比較複雜,所以對於補償的支付方式一定要非常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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