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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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是哪些?
屬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是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人員共同實施相關的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二、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治安處罰決定書有哪些基本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三、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治安處罰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四、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採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着密切的關係。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綜上所述,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在治安違法案件中,如果教唆或者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不過,當事人在治安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不同,公安機關的處罰力度肯定也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