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交警部門造成暫扣車輛損壞的 - 車輛所有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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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交警部門造成暫扣車輛損壞的,車輛所有人該怎麼辦?

餘某因涉嫌駕駛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受到交警部門的審查,為了進一步確認車輛是否已經報廢,交警扣留了餘某的轎車。後來,由於交警部門保管不善,餘某的轎車遭遇雷電襲擊毀損嚴重。那麼,交警部門造成暫扣車輛損壞的,車輛所有人應該怎麼辦?

律師答疑

交警部門出於收集證據的需要,暫扣事故車輛是必要的,但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交警部門除檢驗、鑑定外,應當在檢驗、鑑定完畢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如果交警部門使用暫扣車輛給車主造成損失,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和《行政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賠償車主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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