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 - 女性未婚懷孕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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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中各種事件還是比較開放的,所以常常有女性出現未婚先孕的情況,不知道怎麼處理。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女性未婚懷孕應該怎麼辦?

第一種處理,是和男方結婚,也有一些男性出於想結婚的目的可以讓女朋友懷孕。無論是哪種情況,未婚先孕從而急着結婚,往往是婚姻不順利的開始。因為在結婚這個程序上,其實女性佔有一定的話語權,因為結婚就意味着女性將要承擔人生中最大的風險——生育。而未婚先孕等於女性提前承擔了這部分風險,男方自然不會再為這份風險付出什麼。

但是在結婚的前提下,男方支付的相關彩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以及實踐經驗,即使沒有領證雙方繼續共同生活、撫養孩子,男方是不能要回去的。

第二種處理,是不和男方結婚,但自己生下孩子。這種情形下,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屬於非婚生子女。同時,依照《民法典》第2610711127條的規定,即使男方不想要這個孩子,只要女性選擇把孩子生下來,男方就要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支付撫養費,同時這個孩子有權利繼承男方的財產。

第三種選擇,是不結婚更不要孩子。首先,要不要孩子女方可以自行做決定,男方沒有權力干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23的規定,夫妻之間關於生育問題女方都可以自由墮胎,更何況是沒結婚的男女朋友呢?

在這種處理下,因為是男女雙方共同的過錯導致女方需要做手術,所以女方是可以讓男方承擔一部分費用的。參照(2020)京03民終13984號案例等法院的處理,女方可以找男方要一半的醫療費、休養期間的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但是法院一般不支持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因為同居是男女雙方共同的選擇,都要為此負起責任。因此,如果雙方因為分手、流產等原因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所以説,男女雙方在面對這種情況時,處理起來一定要慎重。尤其在實踐中還有很多男性是隱瞞自己已婚狀態讓女方懷孕,這種情況下對女方心靈會造成嚴重傷害,而且即使男方願意給女方補償,也可能會被原配以正當關係的贈與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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