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 - 勞務派遣中發生了工傷由誰擔責?
勞動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新型用工形式。
用工範圍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衞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務用工單位工作人員造成損害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所以,發生工傷事故的,在工傷認定中,勞務派遣單位是工傷認定中的用人單位。認定為工傷後,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和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