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口頭承諾將房屋留給部分子女 - 父親去世後口頭承諾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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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父母口頭承諾將房屋留給部分子女,父親去世後口頭承諾是否生效

原告訴稱

秦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繼承位於北京市房山區A號房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父親秦某剛、母親郭某育有4個子女,長女秦某蘭、次女秦某傑、三女秦某芳,子秦某峯秦某剛2018年去世。位於北京市房山區A號(以下簡稱A號)留有房產一處,沒有留下任何遺囑。原、被告因房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為此訴諸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郭某辯稱:秦某傑常年照顧我,對家貢獻最大,最忠實孝順。A號院房產是我們夫妻共同建造的,應當歸秦某傑所有,同意秦某傑的訴訟請求。

秦某蘭辯稱:A號院房產系父母財產,要求繼承相應份額。另外,位於北京市房山區B號(以下簡稱B號)院是父母繼承的祖宅1994年村委會在祖宅旁邊又批准給我一塊宅基地,我在獲批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因為父母答應我婚住在B號院,故B號院應歸我所有。現B號院原有房屋已被拆除並重新翻建,損害了我的權益,對此保留意見。

秦某芳辯稱:就本案放棄繼承權和相應遺產份額。

秦某峯辯稱:A號院內現有8間房屋中的北房4間系父母建造,東、西配房各2間由我出資建造,故該宅院內的東、西配房歸我所有。父母出具的承諾書中載明B號院和A號院內房產由秦某峯繼承,故秦某傑無權繼承A號院內的房產。父母讓我拆除了B號院內的原有8間房屋,我們夫妻於2018年出資28萬元重新翻建了房屋,父母和姐姐沒有出錢,故B號院現有房產應屬於秦某峯夫妻所有。另外,郭某2018年10月患有腦部疾病,可能影響判斷,請法院核實郭某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查明

秦某剛郭某系夫妻關係並婚育4個子女,分別為長女秦某蘭、次女秦某傑、三女秦某芳,子秦某峯秦某剛2018年5月22日死亡,秦某剛的父母均先於秦某剛死亡。

關於案涉A號院的房產現狀和權屬問題。該宅院內現有磚木結構房屋計8間;房屋格局為:北房4間,東、西配房各2間。現郭某秦某峯對該宅院內的房屋權屬存在爭議。郭某明確其夫妻於1987年建造完北房,緊隨其後建造了東西配房。秦某蘭秦某傑秦某芳對父母在A號院建房立宅的陳述予以認可。秦某峯認可北房4間系父母所建,提出於1989年建造西房2間,於1997年建造東房2間,並提供了高某的出庭證言加以證實。

揚某和孫×的見證下,秦某剛郭某2017年以承諾書的形式為秦某峯立下字據。該承諾書載明:現B號院老房拆掉,叫兒子(秦某峯)蓋新房;以後B號院和A號院房屋由秦某峯繼承,與三個女兒無關。秦某峯基於父母出具的承諾書於2018年初拆除B號院內原有8間房屋並翻建成磚混結構房屋5間。翻建房屋後,秦某峯家人A號院搬至B號院居住至今。

庭審中,秦某傑主張要求法定繼承A號院內房產。郭某表示A號院的8間房屋由其與秦某傑二人平均分配。秦某蘭要求平均分配A號院房產。秦某芳放棄案涉遺產繼承權。秦某峯提出A號院內北房4間中的一半房產為秦某剛遺產,依據承諾書可由其繼承;另一半房產為郭某所有,秦某傑無權繼承郭某的財產份額。

另,郭某秦某蘭秦某峯對案涉B號院房產權屬存在爭議。郭某表示B號院房產系其夫妻繼承父輩的遺產,且其夫妻已然翻建,翻建後由秦某峯居住。秦某蘭提出起先父母答應由其居住並歸其所有,且此後在父母繼承的祖宅旁其又申請了一塊宅基地。秦某峯表明,其於2018年出資翻建了B號院房屋,翻建後的房屋歸其所有。

再有,秦某蘭提出對B號院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並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另行起訴了郭某,要求郭某賠償拆除位於北京市房山區B號房屋的損失。

 

裁判結果

駁回秦某傑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之間對秦某傑要求法定繼承的A號院房產權屬存在爭議,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和當事人陳述對該宅院房產權屬做如下分析和認定:郭某主張其夫妻二人在該宅院內建造北房,而後建造的東、西配房,對此秦某蘭秦某傑秦某芳均予確認。秦某峯認可北房系父母所建,並主張東、西配房系其個人建造,1989年建造的西房,1997年建造了東房。而1989年秦某峯年僅14歲,尚未成年,1997年秦某峯時年22歲雖已成年,根據高某的出庭證言提到蓋東房時是秦某剛找的他,結合承諾書中處分A號院房產由秦某峯繼承時其已接受父母對爭議房產的處分而未提出異議的事實,在其未提供證據證實東西配房系其建造的情況下,秦某峯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故法院認定A號院現有8間房屋系秦某剛郭某的共同財產。

關於案涉承諾書的性質及效力。承諾書載明的內容分為兩個段落,前一段落內容為授權秦某峯拆除B號院內原有8間房屋並進行翻建,根據字面理解該內容具有贈與性質;後一段內容為B號院和A號院的房屋均由秦某峯繼承,該內容具有遺囑性質。現郭某作出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意思表示,要求將自己的財產份額分配給秦某傑,視為對此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對此法院予以確認。秦某剛所立遺囑內容依然有效。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現析出A號院內8間房屋中的一半房屋作為秦某剛遺產進行繼承,另一半房屋為郭某個人財產。秦某峯未依據承諾書要求繼承A號院應得財產。故秦某傑要求法定繼承A號院內現有房產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郭某提出將個人財產分配給秦某傑,本案不做處理,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解決。

郭某在庭審中言清語利,能夠獨立正確表達個人觀點和應對法庭的提問。秦某峯質疑郭某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未提供證據證實且未就該問題提出獨立請求,在秦某蘭秦某傑秦某芳認同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法院視為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郭某在本案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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